法律技术方法,又称“法律工艺”、“法律技艺”,指合理地使用法律技术手段的程序和方法。法律技术方法,主要指使立法者或者主体的意志在法律文件上获得体现和获得其外在表述的方法。按照规范的概括程度,表述规范的法律技术方法可分为抽象的(概括的)方法和决疑的(列举的)方法。抽象的方法是用概括性的措辞来概括事实状况的表述。如“行为无过错可免除其责任”,就是用抽象的方法所作的概括表述。决疑或列举的方法,是利用列举具体、一个个事实的情况,来表述规范的方式。如“在下列情况下,发货人未完成运输计划,可免交罚款:1,由于自然灾害…2,由于禁止、制止或限制装货……”等等。这里用列举的方式,具体指明了免除某人法律责任的情况。表述规范诸因素的方法可分为三种:直接的方法、援引的方法、留空的方法。把规范诸要素在文件的文本中直接表述出来的方法,叫直接的方法。援引的方法是在某一条文中并不表述规范的某个要素,却援引另一规范中的某一命令。这里反映了条文之间的联系,可避免重复。留空白的方法是既不在条文中表述规范的某个要素,也不指出可用某项规范来弥补,而是留有空白,用适用法的活动或将来可能制定或修改的某种规则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