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法院(Cour des comptes)是法国政府的一个准司法机关,掌管引导大多数公共机构和一些私营机构的财务和法定审计,包括中央政府、国有企业、社会保障机构(自1950年起)和公共服务(自1976年起)。审计法院实质上是普通法国家中国库法院、主计长办公室和审计长办公室之间的一个结合体。审计法院的三个职责是引导账户财务审计、引导良好治理审计以及向法国国会和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审计法院审核账务的良好构成和公款的适当处置。被建立于1807年的审计法院是君主政体,或法国古代政体下的审计法庭的继承者,并且有固有司法管辖权审计所有公共账务官员和机构。审计法院独立于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然而,1946年和1958年法国宪法使在控制政府开支中协助内阁和国会成为审计法院的职责。审计法院的首席庭长(premier président)即院长由法国部长委员会的委员会命令任命。一旦被任命,审计法院的首席和陪席庭长有职位保障。审计法院被分为七个法庭,每个法庭有庭长、主要委员、帮办委员、稽核员、报告员和专家,由庭长领导。司法权通常被主题事务分为七部分,如财政、卫生、社会保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