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这种含义的人民主权作为一种观念在西方较早就出现了。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论大致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