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中国民 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进一步明确合意的主动权、决定权在当事人,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能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庭前的证据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大致趋势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全盘的了解,也非常清楚自己所拥有的证据的优劣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一般的当事人而言,多数当事人会选择都和平解决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