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法学派是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的总称,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又称社会心理学法学派。严格地说,在西方法学史中,心理学法学派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派别。从19世纪末以来,不断出现一些思想家或法学家,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因而被列为心理学法学派。最早出现的心理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早期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些社会学家,也即R.庞德所说的社会学法学派发展过程中心理学阶段的代表人物,如法国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G.塔尔德(1843~1904)。他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发明、模仿、冲突和适应的循环过程,法是在模仿者(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服从心理的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的社会学家L.F.沃德(1841~1913)认为心理力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 O.F.von祁克(1841~1921)也被列为心理学法学派,他认为法来源于集团人格和集团意志。L.J.彼得拉日茨基是20世纪心理学法学派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法可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后者就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