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37 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的特殊功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央债务人不展行债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或仲裁带来的各种成本损失。2006年5月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