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共管理是指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行政区行政作为政府空间治理的一种主导形态,是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态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或者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行政区划史的伴生物。因此,只要民族国家没有消亡,民族国家内部行政区域的划分就依然存在,作为“科层制”的空间实现形式的行政区行政就将永远存在,而且也将继续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导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