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的范围、划界的首要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首次见诸于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中。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认定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在此之前,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适用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n mile,则扩展到 200 n mile 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