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所实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等的综合性监督检查制度。中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行政监察机构,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监察立法、执行检查,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宣传教育等。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权限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议会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机构设在议会内部,机构领导由议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制度。以瑞典、英国最为典型。实行这种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独立的地位、较高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