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汉朝,至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对部分拟判决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判决之前必须报请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制度则是指对那些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报请皇上批准,只有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命令后,才能行刑。从性质上看,死刑复核是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奏则是刑事执行程序,这显示出了最高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谨慎,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应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