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原则,是处理国家之间双边关系的一种原则和方法,一般是指国依其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只有在他国给予本国民以优惠待遇的条件下才给予该他国国民以相当的优惠待遇。在《第二银行指令》正式实施之前,关于第三国银行进人欧共体市场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一直受各成员国内法规则的支配。虽然《第一银行指令》规定了第三国银行在欧共体内设立分行的特遇标准,但它完全未涉及第三国银行子公司问题。这样,各成员国对第三国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子公司的许可条件及互惠要求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单一银行许可原则的确立,不仅加速了建立单一银行市场的进程,而且使第三国银行进人欧共体市场的条件及其后经营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