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监督程序是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处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1)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2)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下级仲栽机关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裁决;(3)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错误,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经过仲裁机关复耷,认为原裁决正确,驳回复议申请,如原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按照仲裁监督制度的规定重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