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原则是从群体或者社会的角度表达道德的原则。即一个行为合乎道德时,只有当它最大程度地产生出了或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产生出人生的终极价值,一个行为是不道德的时,只有当它不产生或不利于最大程度的产生出人生的终极价值;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公正与否可以由它的结果来表示。该原则侧重于价值的产生。其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和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认为,所谓功利原则就是赞成或不赞成一种行为,其根据都在于这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利益当事人的幸福;穆勒对功利主义界定为: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其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正比,行为的“非”与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