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法主义是“商人法主义”的对称。又称“商行为主义”。大陆法民商法中依据商行为来确定商事关系范围的立法原则和学说。该立法主义强调商行为概念,不论是商人或是非商人只要基于法定商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均为商事关系,直接由商法调整;凡法定商行为以外的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则属于一般民事关系,直接由民法调整;故民商法主体的活动均可构成商行为,也均可构成一般民事活动,并分由不同法律调整。商行为法主义以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作为确定商事关系范围的标准。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革除身份等级观的思想成果。1807年《法国商法典》率先确认了商行为概念,创商行为法主义立法例,此后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效仿;故该立法主义又称“法国商法主义”。目·前除法国外,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埃及和南美拉语系各国的商法均采用商行为法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