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原则是一组广义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格条件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名词短语必须要有格,而且通过动词或介词才能标明格的宾语位置,或通过助词标明格的主语位置。这一格条件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名词短语为什么只出现在主语和宾语的位置;当名词短语要移位时,也必须遵循格条件原则,只能向格限制的位置移动。所以,在将句子从主动语态转换成被动语态时,移动α规则只能将名词短语移至格限制位置。20世纪80年代初,乔姆斯基和其他一些语言学家提出了普遍语法理论,也称为原则与参数理论。他们认为,普遍语法是人类所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存在于正常人的大脑中。根据这一原则和参数体系,普遍语法包括一套普遍原则,利用这些原则,可以不断合成短语,同时也可限制格条件原则过于强大;普遍语法还含有一系列参数,这些参数可以帮助和指导普遍原则更好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