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后,确定当事方及人员有无行政违法行为,如有,即据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则属于海事行政执法活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即是对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察看与督促。山东辖区早期行政执法活动尚无完善的法律依据,执法监督也未法制化,均处于操作简单、制约无力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就海事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而言,随着海事机构设置、监管职能不断规范,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出台,行政处罚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执法监督工作也从无到有,逐步规范。至2005年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已基本建立;以上级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方式,以执法责任制、备案审查制、层级审批制、错案追究制、执法公示制等为内容的执法监督机制也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