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学派虽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因此主张对这些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这一学派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但又采用刑事人类学派的部分理论。1869年,比利时人A.凯特莱(1796~1874)著《社会物理学》一书,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观点为德国人 F.von李斯特和菲利等人吸取。进入19世纪90年代,李斯特、菲利协同A.普兰(1845~1919)、G.A.van哈默尔(1842~1917)等人组织国际刑法学会,刑事社会学派的主张就由这个组织代表。他们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他们虽也承认经济的影响,但拒绝从社会制度去探究犯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