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终结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使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意义,而结束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终结不同于行政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结束,诉讼中止则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是诉讼程序完全结束,向后不再进行;中止在原因消除后,案件仍将继续审理。行政诉讼终结的原因是:(1)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被告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5)原告死亡或者被撤销,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以及中止诉讼达到一定期限而其权利承受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出现上述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行政诉讼,结束本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行政诉讼的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