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全条约是美国与日本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1951年9月8日,美国不顾中国等的强烈反对,在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媾和会议,在双方缔结“和约”的同时,签订了该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有:(1)美国享有在日本国内及日本周围驻扎陆、海、空军之权利;(2)驻扎日本国内及周围的美军,“得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包括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镇压由于1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3)未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1952年4月28日,该条约正式生效。1960年6月,日、美两国修改了上述条约,根据国际关系之新进展重新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新条约确认美国有权继续在日本驻军并保持原有的军事基地,日本则负有与驻日美军“共同作战”之义务。1969年11月,日、美两国政府决定:将把于1970年6月22日期满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自动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