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电力市场是指区域性的电力市场。国家不仅可以建立1个或几个区域电力市场,甚至几个联网运行的国家也可以建立跨国的区域电力市场。区域统一市场可以实现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我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以省为实体,除了东北地区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采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还存在较大困难,预计初期将以区域共同市场的形式展开工作。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是区域统一市场和区域共同市场区域共同市场的基本特点是保留省级电力市场,省级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跨省电力/电量交易。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中,取消省级电力市场,各省发电企业在区域统一平台上竞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6月2日向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发电企业下发了《关于开展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华东地区进行电力市场建设试点。紧接着,于6月6日下发了 《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这些动向表明,我国贯彻落实国务院(2002] 5号文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