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火灾保险是1951年10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为简化投保手续,减低保险费率,适应广大人民需要而举办的。凡城乡工人、农民、小本商人、小型店铺、手工业者、作场、小型工厂、学校、托儿所、合作社、工会和一般居民均可参加。保险标的包括(1)生财、装修、家具、衣服、行李、用品、一切私用物件(金银首饰、古董、字画、钱币等除外) ; (2)工具、农具、机器 (五匹马力以下的)零件;(3)货物、原料、制成品、在制品、农作收获物; (4) 自用房屋。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分人民币100元(当时旧人民币100万元)、500元、1000元、3000元四种,对每一被保险人可签一张或数张保险单。其保险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最高投保金额3000元。保险财产由于遭到火灾、雷电、爆炸、地震、地陷、崖崩所致之损失,或因发生上述灾害时,因进行救护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在发生以上灾害时间内受到抢劫和偷窃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因战争和军事行动,政府命令破坏 (为防止灾害蔓延者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