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理论,亦称“审议民主理论”。一种主张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的西方民主理论。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主张公民参与。1996年,圣露易大学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后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他们认为协商民主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因为只有在一个包含一切的和公平的审议过程中所形成的政策才是合法的,其中所有的公民都参与并且将继续自由地合作。协商民主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合法性。(2)公开性。(3)责任性。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