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关系
(法学术语)
事实契约关系,因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契约关系。一种新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与传统的契约关系不同,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存在一定的事实过程,契约即可成立。至于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可在所不问。其典型的表现是事实劳动关系和事实消费关系。此概念由德国学者豪普特(Gunter Haupt)在1941年提出。认为产生这种契约关系一般有三种原因:(1) 基于社会接触而产生;(2) 纳入团体关系后而产生;(3) 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产生。此后引起学术界极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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