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
(法律名词)
行政行为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致使行政行为失去依据的时候,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行政行为失去存在意义的时候,当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行政行为的任务已实现的时候,行政行为一般被废止。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时,如这种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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