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遗嘱能力
(法学术语)
被动遗嘱能力又称“遗嘱继承的能力”、“消极遗嘱能力”。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应当具有的能力。罗马法中遗嘱能力的一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有财产权。外国人没有市民法上的财产权、奴隶没有财产权,不能成为被动遗嘱能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有继承权。被判流刑的人,或以文字侮辱他人而犯罪的人、生死不明的人、无作证资格人及异教徒都无继承权不能作为被动遗嘱能力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中所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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