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范围内已掘进的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开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斜由已掘凿的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的水平起,向上直到总回风道、煤层风化带下部边界或采空区下部边界上;沿走向到煤层两翼最后-个上山(或下山、石门)采区边界,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