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是建国初期开征的重要税种。营业税和利润所得税税种的身前。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草案)》,1950年12月予以修正。工商业税由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组成。其中,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是对固定工商业户征收的;摊贩业税是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店小贩征收的;临时商业税是对经营行为不固定的行商或者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商品的固定工商业户征收的。为简化计税和便于征管,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均采取与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办法。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按照工商业者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