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广义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较大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