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public remedy),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救济,公力救济则是依靠国家的暴力为支持机制运转和结果实现的解决机制。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诉讼,是由纠纷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决纠纷的方式。在诉讼中又可以有两种选择:①和解。是当事人在提交诉讼申请后双方之间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形成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②判决。是当事人请求法官给出纠纷解决方案并依靠法院的强制力或其威慑力进行执行。公力救济主要指诉讼。诉讼制度的经济目的有两个:①巩固实体法的威慑力,实现实体法的目标。②实现经济目的,即纠纷解决管理成本的最小化。管理成本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成本,既包括国家和社会为运行该机制而付出的成本,如法官的选择和调配成本、给予法官等的工资支付、检察官提出控诉,以及这些机关的办公费用等成本,也包括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此外还包括偏差成本,即在纠纷解决中负有判断责任的国家机关(或民间纠纷解决主体)出现判断偏差而导致的成本。既包括直接给纠纷当事人带来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对以后类似纠纷的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