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谬误(ecological fallacy),法学-社会学-社会学方法-方法论,根据集合单位的分析结果作出关于个体的断言,即用一种高层次的分析单位做调查,却用另一种低层次的分析单位作结论,又称层次谬误。该概念起源自美国学者W.罗宾逊(William Robinson)于1950年对人口普查数据的一个研究,他提出不要根据人口平均水平或“生态”的数据来推断个体情况的观点。但“生态谬误”这一词直到1958年才由美国学者H.C.塞尔文(Hanan Charles Selvin)正式提出。如果在研究中混淆了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模式,将宏观汇总资料中发现的变量关系直接用来解释微观主体的行为,便有可能产生生态谬误。只有在宏观行为与微观行为的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将宏观关系引申到微观关系。例如,以城市为分析单位研究犯罪问题时发现,“流动人口多的城市比流动人口少的城市的犯罪率高”“知识分子比例高的城市比知识分子低的城市犯罪率高”。这些数据是从人口统计资料和犯罪率调查中得到的客观、真实的资料,但是如果根据这些资料得出结论“流动人口比非流动人口的犯罪率高”或“知识分子的犯罪率比其他阶层高”则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