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态度(private attitude),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态度与价值观〕,一种能够由持有者在意识层面加以觉察和控制,且被其认为对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具有可及性的态度。人的态度所具有的根植于三维结构——知、情、意——的内隐性与外显性的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态度必定有“私下态度”(private attitude)与“公开态度”(public attitude)之分。而所谓“公开态度”是指持有者基于“他人能够觉察其表情,并藉此判断其态度”这样一种信念,所作出的与某一“态度领域”(attitude domain)有关的言语或非言语表情。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私下态度至少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可觉察性,即持有者能够有意识地将其带入意识层面,从而觉察到其存在(在这一点上,私下态度与内隐态度有所不同);另一是可控制性,即持有者有能力维系或改变这一态度,至少在短时间内是这样。与私下态度一样,公开态度也具有可觉察性和可控制性的特点。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私下态度仅对持有者本人具有可及性,公开态度对持有者及其以外的他人均具有可及性。在现实生活中,公开态度与私下态度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