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社会(no-litigation society),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利用传统道德观念而非诉诸法律来解决纠纷的社会形态。“无讼”一词源自《论语》,书中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儒家政治思想占据支配地位的时代,诉讼因损坏人际关系、威胁社会稳定而被视为羞耻之事,且备受压制和排斥,因而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着相对的无讼现象和普遍的厌讼情结。作为与“诉讼”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理想类型,无讼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又代表着对“无法”社会的想象和努力。费孝通在研究中国乡土社会时,基于对古代无讼传统的反思,深刻剖析了无讼社会在乡村何以成为可能并延续。他认为与都市社会依靠由国家权力支撑的规则(法律)来维系秩序不同,乡土社会更多是依赖由传统所形塑的行为规范(礼治秩序)来维持,因此他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而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进一步地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与此对应,法律则是为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不考虑道德和伦理因素,因此,乡土社会注定是一个“无法”社会。实现无讼社会需要依赖如下条件:①服膺于传统规则和礼治规矩。②官府对民众进行必要的道德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