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条款(Peaceful Clause),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产品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规则-农业协定,乌拉圭回合世贸谈判《农业协定》的第13条。又称适当克制(due restraint)条款。各成员国同意适当克制针对国内贸易补贴措施提出诉讼。沿革20世纪80年代,受世界经济衰退和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影响以及各种补贴政策的牵引,贸易摩擦(尤其是欧美之间)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世界农产品贸易市场。1986年,《埃斯特角城宣言》揭开乌拉圭回合谈判序幕,农业政策改革问题纳入议事日程。1992年3月,为了消弭油籽补贴争端的战火,欧洲共同体(欧共体)希望在自身实施补贴权利不受质疑的同时对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成果进行保护,德国总理H.J.M.科尔[注]提出“和平条款”。1992年11月21日,欧美双方经过密集的双边磋商,“和平条款”被写入《布莱尔大厦协定》。1993年12月7日,欧共体与美国就《布莱尔大厦协定》进行“澄清和详细阐述”,将“和平条款”的适用期限从6年延长至9年。1993年12月15日,谈判各方签署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其包括名为“适当克制”的第13条,即通常所说的“和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