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津贴(social allowance),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福利社会学-社会保障,国家对特定的立法或政策范围内的公民提供现金津贴以保障其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福利计划或项目。社会津贴的制度设计针对的是社会救助的“选择性”原则和社会保险的“先投入、后享受”原则,更为强调“人人有份”的“普遍性”意义,往往以给予政策范围内所有公民“人头费”的方式出现。由于当代社会的社会资源仍然不足,这项制度只能对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施行。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中,对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单亲母亲常常以社会津贴的方式来予以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津贴制度普遍性相对不足,具体特征为:①社会津贴往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因出台某项新政策可能会影响部分人或社会群体的既得利益时,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而特别制定的配套措施。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过渡性,其在调整社会心理方面的作用大于在经济上的实际作用。②社会津贴属于收入再分配的范围,当新政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挥出来后,其作用就会越来越弱,受重视程度也会越来越低,最终可能会进入初次分配的范围而消失,或者成为一种只具有象征意义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