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义务(relational duty),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关系社会学-〔基本概念〕,互动的双方因亲缘关系等伦理和道德的缘由而互助、协助和互惠的应然行为。当互动双方的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时,主体不应推却。义务一般不涉及等价的财物交换。当某人尽其关系义务时,他更多考虑到另一方的利益。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论义务》中认为,义务可以来自特定的人、生命中特别的地位和角色、对自我道德的期许等。义务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含义。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认为,中国人不愿意对私人关系外的关系承担道德义务,西方人的重要义务则具有普遍性。中国教育家梁漱溟认为,中国是伦理本位社会,伦理关系是情感关系和义务关系,不同角色有不同的义务;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每个私人关系上都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不同的私人关系存有不同的义务。中国还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同一关系内,不同个体承担的义务也有差别,关系信任正是来自对方对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中国社会中的关系是被义务界定的,义务因关系的种类、等级和感情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放弃义务即意味着关系中断;西方人多用弱关系,有偶发义务性;中国多用强关系,有互惠义务,工具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