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总则(planning brief of scenic regions),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以明确规划依据、原则、目标、结构、布局及风景名胜区性质的总称。规划依据。用以明确规划的法定或技术基础。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政规章与政策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与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国家及地方重要规划等。规划原则。用以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基本理念、基本思维、基本方式等。一般说来,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当代中国国情,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文化自信的美丽中国;必须符合历史与发展实际,坚持传统与创新协调;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自身特点,充分考虑风景、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5方面的综合效益,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规划目标。用以明确风景名胜区最终要达到的状态和发挥的作用。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个方面。自我健全目标可归纳为:形成融汇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价值于一体的风景地域;具备支撑风景名胜资源展示利用的设施体系;形成与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城乡经济社会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