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补偿(planning and compensation),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总论,在城市建设中,因公共利益使部分集体产权人失去土地使用权或使部分单位、个人的房屋/不动产被拆除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的本质是把属于私有财产权的土地转为公共所有,并用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行为。按照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征用应有法律或规划依据,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补偿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土地征用费一般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在联邦德国,为避免土地征用受市场价格上涨影响,要求相关规划编制期间禁止土地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规划编制完成后,公共部门有土地优先购买权。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的补偿。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省市和地方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均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