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梁制度(rule of erecting beam),理学-科学技术史-建筑、土木工程史-〔建筑史〕-〔中国建筑史〕-〔构造与技术〕-柱梁作构架-用梁制度,中国古建筑中对梁架结构使用的规范。大木梁架是由柱子支承的承重构件,断面多为矩形。主要作用是支承其上面的檩或槫、椽子、望板及屋面重量,并将荷载传递至柱,再由柱传至基础。梁架之间凭短柱或垫木过渡,南方的住宅或园林建筑中也有用圆木做梁,称之为圆作。中国传统的梁架结构在汉代就已形成,虽无木构建筑遗留至今,但从发现的明器和画像砖中都可以明确地看到柱上架梁、梁上立小柱承小梁构成的两坡屋架的形象,已初步形成了柱梁式构架。梁在宋代称为“栿”或“梁栿”。宋《营造法式》中写到“造梁之制有五:一曰檐栿,二曰乳栿,三曰剳牵,四曰平梁,五曰厅堂梁栿”。梁栿的名称按照它所处的位置或所承的椽数而定,如“四椽栿”(明清称五架梁)、“六椽栿”(明清称七架梁)。宋《营造法式》中对椽栿的制作加工,称为“造梁之制”。如明栿,其截面高为42份。梁的头部不管梁的大小,梁头下面高21份,上面部分自斗面向上,将其分为6等份,上面也按6等份,每份十分,剔凿成弧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