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契约(explicit contract),经济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微观信息经济理论-委托代理问题,交易双方就未来产品或服务交易达成的正式契约。通常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验证,并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与隐性契约相对。显性契约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型契约,可适用于所有组织或某一类组织的活动,如劳动法、破产法等;另一类是特殊契约,适用于单个组织活动,如组织章程、条例、规章制度等。由于市场内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签订合同明文规定契约以保障局中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常用做法。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显性契约,贷款合同是显性契约。而相对的隐性契约是指未明文规定、依靠契约人的品德执行的契约。显性契约强调满足现实的、明确的利益需求,这样契约人可以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签订合同,并在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时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对于隐形契约而言,显性契约是局中人之间的明示合意,契约主要依靠第三方强制执行,具有普遍性,强调满足参与主体的现实利益需求。显性契约具有静态性与离散性,使其对参与主体缔约能力动态变化的反应较弱,提高了显性契约的实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