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性正义(Poetic justice),艺术学-艺术学理论-艺术学相关学科-艺术伦理学,美国学者M.努斯鲍姆[注]提出的概念。1995年努斯鲍姆在其发表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中提出。是一种建构在文学艺术基础上并经由同情和想象而产生的正义标准。在该书中,努斯鲍姆以C.狄更斯小说《艰难时世》为例,对功利主义的流弊进行批判,以此提出了“诗性正义”的概念。这种“诗性正义”借助了亚当·斯密“公正的旁观者”的概念,要求“诗人裁判”尽量站在“中立的旁观者”的角度,以文学艺术想象和“畅想”的方式了解每一个独特的个体所处的特殊环境,从而依靠“中立的旁观者”的“中立”和“审慎”来实现社会正义。“中立的旁观者”是努斯鲍姆对W.惠特曼提出的裁判者的称谓,他是感性和理性兼具的裁判者,其实现的正是“诗性正义”。“诗性正义”提出的初衷是为了对治盛行于世的粗陋的经济学功利主义,它只是一种纠偏理论,而非一种替代理论。“诗性正义”分为“诗性”和“正义”。“诗性”即努斯鲍姆针对经济学功利主义者提出的一种人文主义视角,这一视角是把人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用同情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