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监管(regulation of charity),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慈善,以实现慈善目标为最终产出的治理系统。是基于自治基础上的相互融合的开放系统,各参与主体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相互监督。慈善监管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立体体系,包含监管主体、监管方法、监督内容等。慈善监管以法治为基础,各个治理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慈善监管的原则包括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和适度监管。依法监管强调法律法规是进行慈善监管的唯一依据;规范监管强调慈善事业监管的程序性;适度监管强调慈善监管的边界性。慈善监管宜多元协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监督四方协动的监管体系有利于调动多方力量并有序参与。在明确的责任边界内通过政府公共权力维护慈善秩序是必要的;鼓励慈善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以加强行业自律是慈善组织发展的根基与保证;捐赠人有了解慈善款物的使用情况和结果的知情权,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有监督款物使用的权利;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机构也享有相应的慈善监管权利,各有边界。只有多元主体协同监督管理,慈善事业才可有序、健康发展。慈善监管需组织监管与行为监管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