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margin system),文学-出版学-出版管理-〔出版宏观管理〕,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即可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出版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出版单位开展出版活动前,必须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有的还规定必须提供担保人),其出版物方可出版发行;一旦出版物内容出现问题,保证金将被没收或部分没收。这实际上是在用经济手段对出版物内容进行限制。该制度初创于16世纪中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曾实行过。1566年,英国枢密院命令出版商必须缴纳相当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不印未经许可的出版物。1637年,英国出版法庭明确规定,出版商必须缴纳3000英镑的保证金,以保证不印未经许可的书籍。1641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特许制、检查制、保证金制等一度被废除,但因批评国会的言论大量涌现,很快又陆续恢复。O.克伦威尔执政时期,规定一切出版均须经过特许,出版商租赁房屋须经许可并缴纳保证金300英镑。17世纪末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英国保证金制被废止。不过,在英治时的印度,英国殖民当局为达到统治目的,又恢复了在其本土早已废除的所有言论管制制度,包括保证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