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种区划(divided forest category),农学-林业-森林经理学-森林经理计划-森林调查规划,按照不同培育目的和经营方针对森林进行的种类区分。概念形成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加强森林资源调查,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结合调查技术发展的要求,国家陆续颁布了林业调查规划的技术规定,如农林部1973年发布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1978年发布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一类调查)、1982年发布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二类调查),以及1994~2004年出台的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技术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林种的含义和划分都有逐步的演变和进展。随着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使不同的林种实现了森林生态效益、文化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同时,也使林种的划分在中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上意义更为突出。1984年国家制定的《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5类林种就是林种划分的主要依据。20世纪90年代提出林业分类经营,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