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评估(planning evaluation),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总论,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的监测、评价和反馈的活动。一般由该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广义上,规划评估对象是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包括国家、省、市、县、乡镇各级对应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评估内容包括对规划文本的评估和对规划实施的评估;评估类型包括综合评估和专题评估,后者聚焦单项专题开展,如规划实施体系、重点监测指标、公众参与、社会满意度等;评估角度包括侧重结果的一致性评估和侧重过程的有效性评估;评估节点按照与规划期限的关系包括定期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狭义上,规划评估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评估的开展反映出规划观从静态到动态、从蓝图到过程的演变。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指出“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不仅要包括规划的制定,而且也要包括规划的实施”。1981年《华沙宣言》进一步提出“任何一个范围内的规划,都应包括连续不断的协调,对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在不同水平上用有关人们的反映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