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三分(Two kinds of tax three points),历史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经济],中国唐代后期逐步形成的中央和地方分割赋税的一种制度。即将各州的赋税一分为三: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唐前期,中央政权强大,税收不论是留存地方或解送朝廷,都由中央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在设置节度使以前,也不存在留使、送使之费。安史之乱以后,朝廷控制的户口十失八九,州县多为藩镇所据。藩镇势力日益强大,“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出现“土地民赋非天子有”的局面。当时政府军国费用,依靠度支使、转运使临时筹措,各地军镇由节度使、团练使等就地筹款。驻有重兵的地方截留大宗赋税自行花销,输入于朝廷的很少。建中元年(780),初行两税法,规定“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中央,二曰留使,(节度、观察使),三曰留州……皆定额以给资。”此即“二税三分”。具体办法是朝廷派黜陟使到各地与观察使、刺史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钱物和粮食数字,初步确定中央和使、州各得赋税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