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贱为良(rise from lower class to commoner class),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历史事件,中国清代改变某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措施。所谓“贱籍”,包括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和细民。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贱籍”之民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不许从事“四民”所从事的行业,不得转为“四民”之籍,不得穿“四民”的衣服,不得读书做官或与良民通婚。经济上,只准许从事被人贱视的职业,如男子作吹鼓手、演戏、抬轿子为生;女子则作媒婆、当伴娘、收生婆等为业。世宗登基后,先后发布一系列诏令,开豁某些贱民为良民。雍正五年(1727)四月,世宗发出上谕,决定将“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并把这些“贱籍”之民编入齐民,成为向国家承担赋税的“良民”。改造“贱籍”的活动在雍正朝之后也一直持续,例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规定,准将徽州(今安徽歙县)、宁国(今安徽宣城)、池州(今安徽贵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开豁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