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village group),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地区性组织单元。人民公社解体后,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代行原生产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具有法人资格,是乡村集体经济3级所有制的基础。村民小组也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由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村民小组以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村的最基层行政编组,各个时期对应的组织为: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之前的“农业合作社”的初级农业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通常按居住地区划分,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的基础上,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区可以由数户至几十户的差异,人口密度高的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多以30~50户为主,多则近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