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印(to seal an official documents),管理学-档案学-现代文件-公文处理-公文词语,在公文上加盖印章。用印表明印章所代表的国家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文承担的法律责任,表明其对公文法律效力的认可。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以及经法定责任者正式签署的公文之外,必须用印,否则公文将无效。用印时应注意:①原则上以谁的名义制发公文,就用谁的印章。必要时可为下级机关或部门的公文代章。代章时应标明“(代章)”字样。公文业务性强,仅涉及某一项专项职责时,可用专用章。②用印前必须履行批准手续,不经规定领导者签发的公文一律不予用印。③用印次数,以领导批准印发的份数或常规的份数为准,不得随意增加。④印章及供拼装在印版上使用的印模须被保管在文书部门专人手中,使用时须由其监印,用毕迅速退回。以照相、静电复印制成的印模用毕应尽快退回文书部门或由其就地监督销毁。⑤除军事单位等,印章应盖在公文成文日期上方,并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应使用质量较好的印泥。除专用章,印泥应为红色。印迹必须端正、清晰、完整。⑥用印情况需要做正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