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禁书(ban on publishing in the Song Dynasty),文学-出版学-中国出版史-〔古代〕-〔古代编辑、出版、印刷机构〕,中国宋朝官方为禁止刊印某些书籍而采取的限制措施。随着印刷术日益发达,书肆兴起,宋代刻书事业越来越兴旺,书籍的流通传播也越来越广泛。政府开始对民间刻书实行管理和限制。发布“禁止擅刻”条令,之后又设立禁书机构,颁布审查书籍程序,刻印管理办法,以及对违犯者惩处等系统的管理规定,并形成严格制度。宋元祐五年(1090)由礼部拟定对刻书的管理原则,制定具体管理条例:“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国史、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一百贯。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凡不当雕印者,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政府禁印书籍的内容主要有:①凡涉及边防、军事、国家机密、时政的书籍、文字,严加禁印、流传。②违背儒学经义,宣传“异端”的书籍,严加禁印、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