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商业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通常是两年)以内,被保险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死亡的,不论其神经是否正常,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法律上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为。构成自杀要有两个条件:①主观上有自杀的意图。②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意图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而对于过失所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心神丧失或精神不正常所造成的自杀,因无自杀的企图,故不能称为自杀。人寿保险合同把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其合理性在于:①出于保护保险人的目的,自杀条款可以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谋取保险金,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同时这一条款也使保单所有人普遍受益,因为它确保保单所有人死亡率费用的分摊份额不会因赔付那些为自杀而购买保险的人而变大。②死亡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如果将自杀死亡完全归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悖于保险的宗旨。